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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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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永泉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81号 罪犯沈永泉,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3)周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永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81号

罪犯沈永泉,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3)周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永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沈永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作出(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被告人沈永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3年12月25日起。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6年3月7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刑执字第22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2月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刑执字第1779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12月30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沈永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沈永泉2001年2月25日,沈永泉伙同另外两名同犯窜至西华县园艺场职工郑某某的小卖部,因无钱付账,沈永泉用事先准备的一把尖刀朝郑连扎数刀,致郑失血休克死亡,后沈永泉又持刀到柜台内朝郑妻王某连扎数刀,致王某失血休克死亡。

罪犯沈永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监狱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习艺劳动。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沈永泉减刑,却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沈永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沈永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学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