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73号 罪犯樊雷光,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雷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樊雷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濮中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0年8月29日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樊雷光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樊雷光于2010年2月16日20时,与常三辉等人酒后乘出租车从南乐县城回家。行至南乐县谷金楼乡前岳连村南头,见被害人田某某及宋某某等人在该处聊天,被告人常三辉即下车无故殴打宋某某等人,后被告人常三辉、樊雷光将被害人田某某劫至前岳连村南头李孟公路路西一小屋内,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罪犯樊雷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3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樊雷光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樊雷光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雷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学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