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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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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路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19号 罪犯李路军,2001年4月12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作出(2000)郑刑初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路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19号

罪犯李路军,2001年4月12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作出(2000)郑刑初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路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赔偿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6日作出(2000)豫刑一终字第4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1年2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2年11月1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刑执字第138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7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2月18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1月7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路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3月15日,被告人李路军与其同乡等多人在郑州市因承揽装修生意时,与郑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撕打,后致互欧,在殴斗中,被告人李路军持刀将郑某某刺死,将郑现彩刺伤。

罪犯李路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路军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路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路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