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宁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59号 罪犯李宁,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59号

罪犯李宁,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宁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南刑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9年6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宁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宁于2008年11月2日,伙同曲真祥等人在唐河县抢劫李某某现金700元和价值644元的手机一部;次日在桐柏县抢劫王某某手机一部,价值490元,并将其进行轮奸;4日凌晨1时许,在桐柏县城,强行将陈某劫持上车,抢走现金600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宁系主犯。

罪犯李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宁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宁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学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