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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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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太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18号 罪犯蒋太荣,2002年1月23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0日作出(2001)郑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太荣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18号

罪犯蒋太荣,2002年1月23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0日作出(2001)郑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太荣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被告人蒋太荣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5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1年12月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4年5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刑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9月26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15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12月30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20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蒋太荣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5月上旬,被告人蒋太荣在缅甸纠集何建发、傅长聪为李大海往郑州运输毒品。何建发、傅长聪二人共吞食海洛因617克,5月18日窜至郑州市豫龙旅社608号,当晚11时40分,接李大海电话指令,到旅社附近将共计617克的海洛因交给接货人,得赃款2万元和汇往云南的6万元汇票回单一张。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太荣系主犯。

罪犯蒋太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蒋太荣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太荣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太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