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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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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80号 罪犯支东,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周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支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80号

罪犯支东,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周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支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8月20日止。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6月1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63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支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支东于2004年6月,伙同他人,在商水县阮某某家中,盗窃手机等价值2561元;2004年8月底,该犯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528元;2007年4月1日,支东伙同娄海晨,蒙面进入商水县文化路一家商店抢劫,将店主郭某某强奸后盗走电动车、手机等价值4897元;2007年8月18日,二犯蒙面窜至商水县一专卖店,持匕首威逼女店主脱衣服,抢走名牌皮鞋2双,挎包一个。罚金未缴纳。

罪犯支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监狱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习艺劳动。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支东减刑,却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支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支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学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