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曾宪法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47号 罪犯曾宪法,2006年12月13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6)南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宪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47号

罪犯曾宪法,2006年12月13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6)南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宪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4月2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执字第001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6月1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6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曾宪法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石某某曾经和被告人王某某的父亲发生纠纷,石某某用刀将被告人王某某父亲的手砍伤,后经派出所和村里调解处理,但被告人王某某因其父亲手有后遗症,认为处理不公平,因此对石某某怀恨在心。2005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遇到被告人崔某某,便让崔找人教训石某某一顿,崔表示同意。被告人崔某某联系卢某某,卢又联系被告人曾宪法等人。2005年8月13日10时许在被告人王某某的指引下,被告人崔某某、曾宪法等人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王营村寺庄附近,对石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曾宪法在石某某三轮车上拿了一把铁耙子,并用铁耙子击打石某某的头部,后四人乘车逃离现场,石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曾宪法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宪法系主犯。

罪犯曾宪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曾宪法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曾宪法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宪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