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何建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29号 罪犯何建新,2007年1月26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建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29号

罪犯何建新,2007年1月26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建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02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6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11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执字第009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5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何建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何建新、冯志杰预谋抢劫出租车,并购买了尖刀、胶带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2005年5月10日零时许,二人拦乘郭东里的出租车,当驶达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宇通路中段时,二人佯装下车,乘被害人不备,用折叠刀朝被害人的胸部猛刺,被害人下车逃跑,二人下车追赶,何建新追上被害人后又连捅数刀,致被害人死亡,二人抢走被害人的出租车、手机和现金2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建新系主犯。

罪犯何建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何建新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建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