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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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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念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61号 罪犯刘念,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2004)驻刑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61号

罪犯刘念,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2004)驻刑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于2004年5月1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7年7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豫法刑执字第6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月7日经本院以(2010)汴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9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念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念于2003年12月16日下午4时,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纠纷,逐产生怨恨心理,用砖块猛砸陈的头部,致陈失血性休克死亡。

罪犯刘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念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念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学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