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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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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满天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57号 罪犯李满天,2011年12月8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7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满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57号

罪犯李满天,2011年12月8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7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满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法定期间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满天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份,被告人李满天伙同李振华、王亚朋等人预谋抢劫后,在金水区持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实施抢劫3次,抢劫曾某某、王某1800元、价值490元的手机一部及银行卡;抢劫马某某200元、价值200元手机一部及银行卡,并从卡中取款7300元;抢劫李某某、杨某500元及两部手机,其中一部价值495元;抢劫温某某800元及手机一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满天系主犯。

罪犯李满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李满天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满天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满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