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05号 罪犯刘冰,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8日作出了(2008)驻刑少初字第017号刑事裁定,被告人刘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8年12月23日起。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6月1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2011)豫法刑执字817号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冰于2007年8月27日22时许,该犯途经张某某家的小卖部,欲盗窃香烟时被发现,后将张骗到东边的柏油路上,采取扼颈,持瓦片、砖块砸击头部,用衬衣勒系颈部并在地上拖拉等手段致张昏迷。在其返回张家院内寻找工具砸张时,被张妻姚某某发现,刘怕行迹败露,趁姚不备,从背后将其面朝下绊倒在地,骑在姚身上用手、臂扼其颈部、用砖头砸其头部,后搬起压井台处的一块大石头,砸其头面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又用大石头砸张某某头部一下,致张死亡。而后该犯回到张某某家小卖部,钻门入室盗走现金100余元,香烟7盒。 罪犯刘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参加法律法规学习,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冰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冰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至2029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学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