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64号 罪犯仝满堂,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8日作出(2002)洛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仝满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2002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5年7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豫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九年;2007年12月18日经本院以(2008)汴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7日经本院以(2010)汴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9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仝满堂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仝满堂于2002年9月8日下午4时许,因家庭琐事与其妻赵某某争吵,仝满堂一怒之下顺手拿起靠在床头的两根捆扎在一起长约一米的钢管,朝赵某某头部连击三下,致赵死亡,后投案自首。 罪犯仝满堂在服刑期间能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仝满堂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仝满堂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仝满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学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