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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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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63号 罪犯孟伟,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63号

罪犯孟伟,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刑罚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8713.79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51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9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3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豫法刑执字第002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孟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孟伟于2005年7月22日晚9时,在周口市看守所6号监室,因陈某与姚某某发生口角,孟伟与陈某、赵某某对姚大打出手,孟伟用拳头打姚的上身和头部,并按住姚的头部朝墙上撞击,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伟系主犯。

罪犯孟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孟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30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学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