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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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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大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62号 罪犯路大建,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作出(2005)许中刑一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大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62号

罪犯路大建,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作出(2005)许中刑一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大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路大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0183号刑事判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改判路大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2005年8月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7年11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豫法刑执字第0109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2月2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豫法刑执字第004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七年;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9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路大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路大建于2003年2月到12月期间,伙同梁忠明等人分别结伙,驾驶摩托车携带脚扒、手钳等工具,先后在长葛、新郑等地实施破坏电力设备62次,该犯参与26次,造成直接损失62342元。

罪犯路大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路大建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路大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路大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学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