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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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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00号 罪犯邢锋,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8)南宛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00号

罪犯邢锋,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8)南宛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0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0)汴刑执字第13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17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邢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邢锋于2007年8月19晚,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小货车在南阳市南邓高速公路宛城区段,尾随贵州省一集装箱货车,剪断尾锁,扒窃茅台酒139箱,价值306204元,销赃获款10万余元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邢锋系主犯,未履行罚金刑。

罪犯邢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2次,表扬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邢锋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邢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学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