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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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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顺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96号 罪犯路顺利,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日作出(2000)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顺利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96号

罪犯路顺利,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日作出(2000)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顺利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同案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4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0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1年1月4日起。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3年1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豫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7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刑执字第8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12月18日经本院以(2008)汴刑执字第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1月7日经本院以(2010)汴刑执字第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8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路顺利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路顺利于1999年5月至2000年1月间,伙同付艳玲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先后通过陈崇仁等人,从四川省向河南省安阳市拐卖儿童11名,并通过刘太平、李金海联系,将其中10名儿童以2500至11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安阳县的宋海枝等10对夫妇,从中获利,另有一名男婴准备出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中路顺利参与拐卖儿童11起11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路顺利系主犯。

罪犯路顺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路顺利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路顺利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路顺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学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