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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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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灿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94号 罪犯赵灿国,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洛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灿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94号

罪犯赵灿国,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洛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灿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4400.32元。被告人赵灿国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03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24日起。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0年2月2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豫法刑执字第0010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3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豫法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灿国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灿国于2005年9月19日晚,与王晓东等人酒后与被害人争执并厮打,赵灿国持折叠刀刺被害人胸部、腹部数刀,致被害人倒地死亡。被告人赵灿国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罪犯赵灿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灿国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灿国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灿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学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