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92号 罪犯赵晓梦,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新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晓梦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晓梦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7)豫法刑三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3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豫法刑执字第0024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晓梦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晓梦于2005年元月至2006年12月21日,伙同他人先后在开封市、开封县、尉氏县、长垣县、封丘县、延津县实施盗窃作案,盗得电机、电焊机、电瓶、潜水泵、电缆、手机、香烟、酒、复合肥等物品。其中,被告人赵晓梦参与盗窃14起,盗窃物品总价值155495元。被告人赵晓梦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赵晓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晓梦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晓梦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晓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30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学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