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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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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献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45号 罪犯贾献华,2011年10月27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郑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献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45号

罪犯贾献华,2011年10月27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郑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献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法定期间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贾献华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4月份,被告人贾献华与被害人刘某某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刘某某与他人保持暧昧关系,被告人贾献华经多次劝说无果,二人产生矛盾。2011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贾献华携带安眠药乘车到郑州市找到刘某某,劝刘某某和他回家好好过日子,被刘某某拒绝,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贾献华拿出随身携带的安眠药让刘某某吃下,刘某某吃完安眠药后仍坚持要离开。被告人贾献华见刘某某和其回家过日子无望,遂将刘某某掐死。后被告人贾献华投案。

罪犯贾献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贾献华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献华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献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