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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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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51号 罪犯周斌,2003年8月14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9日作出(2003)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51号

罪犯周斌,2003年8月14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9日作出(2003)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6日作出(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04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2003年6月2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5年9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刑执字第96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刑执字第0000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6月13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7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8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斌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0月27日20时许,郑州市金水区司家庄42号院内三楼租房户李某某与一楼租房户王某某因停放自行车发生吵骂,在二楼租房的被告人周斌出来制止,引起李某某的不满,二人发生吵骂,引起厮打。被告人周斌持尖刀刺中李某某胸部,导致李某某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罪犯周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周斌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斌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