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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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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伟信用卡诈骗罪,张少伟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46号 罪犯张少伟,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中刑初字第69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少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46号

罪犯张少伟,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中刑初字第69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少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6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张少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3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少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张少伟分别向广发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了3张信用卡,并持卡消费,恶意透支消费,拖欠本金共计人民币58532.9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至案发时仍不归还。该犯在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信用卡诈骗犯罪,系自首。

2008年11月、12月份,张少伟在其已经不是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以组织河南省粮食局赴港澳旅游团需要前期垫资以及需购买机票为由,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庞某现金6.4万元,骗取被害人冯某现金2.8万元。

罪犯张少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2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少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少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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