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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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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标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55号 罪犯李开标,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郑铁中刑初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开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55号

罪犯李开标,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郑铁中刑初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开标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扣押在案的贪污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开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李开标在担任武汉铁路大桥工段线路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工程合同等手段,伙同他人或单独套取现金70万元并侵吞小金库公款10万元,贪污公款共计80万元。该犯系自首;构成重大立功;归案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

另查明,2014年6月23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执行没收李开标个人财产3万元。

罪犯李开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9日表扬一次;2014年4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8月10日表扬一次;2015年2月10日表扬一次;2013年6月15日记功一次;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开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开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