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55号 罪犯李开标,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郑铁中刑初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开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扣押在案的贪污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开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李开标在担任武汉铁路大桥工段线路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工程合同等手段,伙同他人或单独套取现金70万元并侵吞小金库公款10万元,贪污公款共计80万元。该犯系自首;构成重大立功;归案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 另查明,2014年6月23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执行没收李开标个人财产3万元。 罪犯李开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9日表扬一次;2014年4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8月10日表扬一次;2015年2月10日表扬一次;2013年6月15日记功一次;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开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开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