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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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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洪生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43号 罪犯杜洪生,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驿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洪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43号

罪犯杜洪生,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驿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洪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驻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4月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对杜洪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5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杜洪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至2008年间,杜洪生利用其担任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办事处刘竹园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办理该村占地拆迁补偿工作期间,先后四次伙同他人贪污公共财物、国有财物18.6万元,杜洪生分得78000元。该犯系主犯;如实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退赔部分赃款33000元

罪犯杜洪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洪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洪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