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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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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永生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67号 罪犯梁永生,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1年3月29日作出(2001)郑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永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67号

罪犯梁永生,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1年3月29日作出(2001)郑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永生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6年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梁永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10月11日,梁永生在登封市注册成立了北京百联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梁永生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之目的,伙同杨某某等人预谋,以小额入股,高额分红及赠产达化妆品的手段,变相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先后骗取登封、巩义、新密等地3000余人入股,共吸收入股人员人民币244.265万元,除部分返还高额分红外,将吸收的116.26万元共同私分挥霍。案发后追回现金188676元,造成实际损失973924元。

罪犯梁永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15日表扬、2013年9月15日表扬、2014年1月10日表扬、2014年4月10日表扬、2014年9月10日表扬;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永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永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