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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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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68号 罪犯王云,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辉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68号

罪犯王云,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辉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云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196963.5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新刑一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在2006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过程中,王云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辉县市交通局县乡段工养科科长,负责呈报“村村通”项目计划的职务便利,虚报修建里程数,并在明知实际修建公路长度不足的情况下,仍予以验收,共同骗取国家专项拨款196963.5元,王云分得赃款3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该犯系主犯。

罪犯王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15日表扬、2013年12月9日表扬、2014年4月10日表扬、2014年9月10日表扬、2015年2月10日表扬、2013年2月15日记功、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云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