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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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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继锋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65号 罪犯岳继锋,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禹刑重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岳继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65号

罪犯岳继锋,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禹刑重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岳继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许中刑二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岳继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岳继锋被禹州市委组织部任命为禹州市苌庄乡党委副书记。2010年6月至10月,袁某某为让岳继锋对袁经营的煤矿给予关照,先后五次送给岳继锋现金共计60000元。案发前岳继锋将其中的10000元用于办公开支。案发后,赃款全部追退。

罪犯岳继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8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1月10日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继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继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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