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71号 罪犯吴学敏,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5日作出(2006)荥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学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06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7)郑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对吴学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6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吴学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下半年和2004年下半年,吴学敏利用担任荥阳市科学技术局科技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编造虚假项目,向郑州市及荥阳市科学技术局申请项目资金,先后三次骗取科技经费共计13万元,自己占有使用。 2004年下半年,吴学敏利用担任荥阳市科学技术局科技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帮助河南省高山阀门厂申请项目资金的过程中,向该公司副经理索要好处费5万元,自己占有使用。 罪犯吴学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2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学敏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学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