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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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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民贪污罪,王冠民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69号 罪犯王冠民,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冠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69号

罪犯王冠民,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冠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冠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王冠民利用担任新蔡县恒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佛阁寺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本单位会计将本单位的一处公房私自卖给他人,所得卖房款8万元以作假帐的方法被二人骗取私分。其中王冠民分得赃款35000元。该赃款已追退。该犯在贪污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2011年春,王冠民利用职务便利,在给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出库小麦过程中,为对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现金1万元。该赃款已追退。该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罪犯王冠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9日表扬、2014年4月10日表扬、2014年9月10日表扬、2015年2月10日表扬、2013年6月15日记功、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冠民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冠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