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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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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帅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44号 罪犯冯帅,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44号

罪犯冯帅,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冯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冯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8年8月间,冯帅在卢某等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信用卡2张,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1张,并多次、长期使用,造成上述信用卡欠款总额人民币67015.59元。2007年2月至2008年8月间,冯帅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申领7张信用卡,并使用上述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10万余元,利息及滞纳金2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要,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欠款。

罪犯冯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帅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