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58号 罪犯卢从兵,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信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卢从兵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卢从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11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卢从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9日,卢从兵等三人预谋购进假币销售。5月12日,卢从兵等五人驾车至大广高速潢川付店出口附近与与周口上线进行假币交易,交易完成后被侦查人员查获,当场查获假币共计260.42万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卢从兵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1次,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1次,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1次,2015年2月10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9月15日获得记功1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从兵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从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