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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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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奇峰贷款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45号 罪犯孙奇峰,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登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奇峰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45号

罪犯孙奇峰,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登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奇峰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孙奇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孙奇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6月份,孙奇峰等5人预谋后,分别用登封市颍阳镇颍阳街的半百裤业门市等多家商店,分别冒充孙其峰等三人经营的实体,编造扩大经营的虚假理由,以“三户联保小额贷款”的方式,向邮政银行登封支行诈骗贷款15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该犯系主犯。

罪犯孙奇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奇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奇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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