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72号 罪犯王宗民,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叶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宗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平刑终字第237号刑事判决,驳回王宗民的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郑州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平顶山市新华四矿在长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作为该矿管理人员的王宗民等人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在明知该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参与组织大批工人下井采煤,进行非法生产。2009年9月8日,该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使76人死亡,15人受伤。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宗民于2012年3月30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该犯于2012年10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患有××、陈旧性心肌梗塞、心绞痛、心功能Ⅱ级。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宗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原判刑罚、犯罪后果及矿难致损失惨重,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恶劣等情况,该犯尚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宗民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