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鲁中耀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53号 罪犯鲁中耀,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鲁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鲁中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53号

罪犯鲁中耀,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鲁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鲁中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平刑终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鲁中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鲁中耀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秋季至2011年4月间,鲁中耀利用其担任鲁山县马楼乡移民办副主任,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占地及占附属物调查、登记、补偿款发放等职务便利,与他人共同索取贿赂款66万元。2010年4月和9月,鲁中耀先后二次单独收受他人贿赂款25000元,后鲁中耀及同案犯先后将受贿款项退还。该犯系自首。

罪犯鲁中耀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鲁中耀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鲁中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