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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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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克伟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70号 罪犯赵克伟,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宜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克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70号

罪犯赵克伟,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宜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克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赵克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30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克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至2008年7月间,赵克伟在任河南省陆浑水库灌溉工程管理局财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从银行支取现金后隐瞒支票存根伪造银行对帐单逃避会计对帐的方法,多次挪用公款共计48万元,用于自己购买彩票,案发后未能退还赃款。

罪犯赵克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15日表扬、2014年1月10日表扬、2014年4月10日表扬、2014年10月10日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克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克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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