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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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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豪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52号 罪犯赵俊豪,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郑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俊豪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52号

罪犯赵俊豪,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郑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俊豪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郑铁中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俊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2月至2008年7月9日,赵俊豪担任汝阳县电业局付店供电所会计期间,利用管理该供电所电费的便利,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从其保管的付店供电所电费账户上挪用公款210万元。其中挪用公款18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挪用公款30万元供他人从事营利活动。2008年12月该犯家属向汝阳县供电局退款73万元。该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

罪犯赵俊豪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0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9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2月10日获得表扬;2011年12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俊豪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俊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