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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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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清水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59号 罪犯程清水,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4年2月13日被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59号

罪犯程清水,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4年2月13日被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清水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新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程清水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程清水伙同他人利用任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前马屯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国家修建铁路客运专线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伙同他人以虚报鱼塘、果树、机井、大棚等手段,贪污国家补偿款291403元。该犯系主犯;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案发后退出赃款35000元。

罪犯程清水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清水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清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