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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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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彬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54号 罪犯田永彬,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鹿少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永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54号

罪犯田永彬,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鹿少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永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2012)周少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田永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份,田永彬利用担任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镇梁口行政村支部书记职务之便,借征地之机,假冒他人姓名虚报耕地3.549亩,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73109.4元,个人占为己有。同期田永彬伙同他人虚报临时占地10.407亩,套取国家补偿款12488.4元,并分得2488.4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罪犯田永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1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3月15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永彬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永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