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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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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法洲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77号 罪犯张法洲,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2日作出(2008)滑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法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77号

罪犯张法洲,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2日作出(2008)滑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法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2008年7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1)滑少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法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于2011年1月21日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法洲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法洲于2007年9月12日凌晨,在本村街里将无人看管的2岁儿童郭某某偷走,以3000元卖给牟焕伟夫妇。

2006年农历8月至2007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张法洲单独或伙同他人,在老庙乡等地盗窃作案4次,价值7477元。被告人张法洲系累犯。

罪犯张法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法洲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法洲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法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学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