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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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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界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91号 罪犯徐世界,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5)周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世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91号

罪犯徐世界,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5)周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世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徐世界的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5年8月6日起。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8年1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豫法刑执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6月13日经本院以(2010)汴刑执字第9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世界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徐世界于2002年4月2日晚9时许,伙同他人携带匕首、绳子等物,在扶沟县城骗乘郭某某的面包车,当行至扶沟县练寺乡东南土路时,将郭某某捆绑,抢得现金、手机等物后,将郭投入西华县清河驿乡境内一机井内。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世界系主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未履行罚金刑、民事赔偿责任。

罪犯徐世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徐世界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世界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世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学

审 判 员  刘新生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