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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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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桥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76号 罪犯徐文桥,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文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76号

罪犯徐文桥,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文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徐文桥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5日作出(2007)郑刑二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7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文桥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徐文桥于2006年5月14日,伙同王国荣、刘东强经预谋后,将郑州市泰福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第一人”殷某某,劫持至刘东强事先在郑州市文化宫路与颍河路交叉口一旅社登记好的503房间。徐文桥与刘东强二人向殷某某所要30万元,并先后从殷的银行卡上、身上取出、搜出现金共计33700元,最后在该犯二人的威逼下,殷答应向二人的银行卡上各存10万元后,该犯二人才将殷放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文桥系主犯,同时又系累犯。

罪犯徐文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徐文桥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文桥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文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