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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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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建伟、张海涛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伟,出生于1976年6月2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4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海涛,出生于1977年6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4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

(2014)西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伟,出生于1976年6月2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4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海涛,出生于1977年6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4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伟、张海涛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被告人张建伟、张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非法上访,2014年3月5日,曹XX被西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3月11日13时左右龚XX、高X、曹XX妻子侯XX等人一同到拘留所做曹XX的思想工作。曹XX见到侯XX后情绪激动对侯大骂,并走回拘留区院内。后被告人张建伟让被告人张海涛打开拘留区大门让侯XX进入拘留所院内,曹XX又骂侯XX,张建伟安排张海涛将曹XX带回监室。张海涛去值班室拿钥匙时曹XX在拘留区院内开始脱衣服,后攀上不锈钢门爬上房顶,并在房顶上脱掉上衣,全身赤裸来回走动,于14时03分从房顶跳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建伟、张海涛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建伟、张海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因非法上访,2014年3月5日,曹XX被西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3月11日13时左右龚XX、高晋、曹XX妻子侯XX等人一同到拘留所做曹XX的思想工作。被告人张建伟(系带班领导)经请示所长刘更炎同意后,进行会见。在会见室会见时,曹XX见到侯XX后情绪激动对侯大骂,并走回拘留区院内。后被告人张建伟让被告人张海涛打开拘留区大门让侯XX进入拘留所院内,曹XX又骂侯XX,侯XX将随身携带的饭菜扔在地上,转身出拘留区到所长办公室,张建伟也一同回到所长办公室,并安排张海涛将曹XX带回监室。张海涛去值班室拿钥匙,曹XX在拘留区院内开始脱衣服,后张海涛口头制止。曹XX脱掉大衣、裤子、鞋子攀上不锈钢门爬上房顶,并在房顶上脱掉上衣,全身赤裸来回走动,不停谩骂,并于14时03分从房顶跳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伟、张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张XX、杜XX、高X、龚XX、张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情况说明,被告人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伟、张海涛在值班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会见时对被拘留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正确履行自身职责,导致被拘留人攀房跳下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建伟、张海涛认罪、悔罪,且相关部门已对死亡者家属予以了妥善安置,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综合全案分析,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建伟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海涛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