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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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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正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3)西少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临颍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3)西少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临颍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14许,被告人崔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行驶至西华县奉母镇冯庄村路段时,与被害人邵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邵某某受伤,经鉴定,邵某某本次损伤构成重伤,经认定,崔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邵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崔某某一次性赔偿邵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邵某某不再要求追究崔某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卜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崔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鹏志

审判员  董海军

审判员  李沐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