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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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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西少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

(2014)西少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9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位于红花镇南街路西“沃夫特化肥专卖店”门前的8袋“百年皇牛”牌复合肥盗走,后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36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22时44分至24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自己事先踩点,随后趁夜间无人看管,将被害人郭某某位于红花镇南街路西“沃夫特化肥专卖店”门前的8袋“百年皇牛”牌复混肥料盗走。后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每袋170元,总价值为1360元。案发后,西华县公安局将李某某盗窃的其中的7袋“百年皇牛”牌复混肥料发还给被害人郭某某,因被告人李某某已使用完1袋,2014年4月28日李某某支付给被害人郭某某1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李某某盗窃化肥照片组图,西华县公安局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西华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西华县公安局红花派出所情况说明,王兰兰、刘明枝的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报告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1983)西法刑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经过及讯问视频各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由西华县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灵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