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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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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亚洲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3)西少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三年级辍学,务农,现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人方某某抢劫一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5日以西检未检诉(2013)0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3)西少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三年级辍学,务农,现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人方某某抢劫一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5日以西检未检诉(2013)0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南艳菊、张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高某某(在逃)、刘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大王庄中学校院墙外玩时,高某某提议进校内给学生要点钱去上网,于是三人翻墙进入校内,方某某手持一把长约30厘米的砍刀,以买水的名义对该校学生刘某甲、王某某实施抢劫,在被害人准备给三人掏钱时,被该校当日值班教师发现,高某某翻墙逃走,方某某、刘某某遂被该校教师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方某某供述,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刘某乙、张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房某某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方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性质、行为,作用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鹏志

审判员  董海军

审判员  李沐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