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少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甲),男,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西华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思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7、8月份的一天,徐某乙(另案处理)喊着被告人李某某,二人又找到被告人徐某某,三人共谋去偷东王营乡李营村西边贾鲁河里薛某某(又名薛某甲)采砂船的电机。当天晚上9点半左右,三人用徐某乙带的三个扳手在薛某某采砂船上卸掉两个电机,用徐某乙的电动车拉到徐某乙家。后徐某乙、李某某将两个电机卖给一个流动收废品的,得赃款300元,分给徐某乙100元,其余吃饭等花完。经鉴定,该两台电机价值1722元。 2、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徐某某趁陈某某(另案处理)到其家找其哥徐某丙(另案处理)玩时,叫陈某某、徐某丙一块儿去偷东王营乡黄营村西边贾鲁河里采砂船上的电机。晚上陈某某骑着摩托车带着徐某丙,徐某某拉着架子车,三人将夏某某两条采砂船上五个电机中的四个电机卸掉,拉到徐某某家。第二天,三人在西华县城新汽车站北边路西栾某某废品收购站销赃,得赃款1360元,三人将赃款分肥。经鉴定,该四台电机价值2700元。 3、2013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东王营街东边桥上玩,被告人刘某某和李某某通电话时叫李某某带着药狗蛋(蜡丸)去药狗,李某某赶到后,刘某某骑着摩托车带着三人转到大王庄乡刘老家村北刘某甲桃园里药死一条狗带到康楼,李某某自己下车去销赃,得赃款100元钱,加油用了10元,其余的吃饭了。经鉴定,该狗价值180元。 4、2013年10月23日晚上,徐某某、刘某某在经过东王营乡徐寨村徐某丁家时,二人跳进徐某丁(儿子徐某戊)家院内,到厨房喝水后,被告人刘某某发现院门楼下东屋门未上锁,屋里有一辆电动车,就劝徐某某把电瓶偷走,二人卸下电瓶一组四块,翻墙运走。第二天,刘某某骑电动车拉着徐某某带着电瓶在大王庄乡街道南边路西毕升辉小刀电动车专卖店销赃,得赃款110元,二人吃饭、上网花完。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130元。 5、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多,被告人李某某叫徐某某一起去偷东王营乡李营村西边贾鲁河里张某某采砂船上的柴油,晚上二人偷走张某某采砂船上两塑料壶柴油,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带回家。后来,被告人李某某在迟营街里李某甲加油站销赃,得赃款170元钱,二被告人喝酒花了。 6、2013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对徐某某说自己有药狗蛋,让徐某某和他一起到东王营乡李营村里试试。下午二人转到李营村里北头儿,李某某用药药倒一条流浪柴狗,徐某某用砖头按狗头上拍了几下,装进袋子里,李某某骑着摩托车带着徐某某和狗到康楼街里,叫徐某某下车等着,李某某自己去销赃,得赃款200元钱,对徐某某说卖了100元。二人吃饭花掉100元。 7、2013年7、8月份的一天,徐某某、李某某路过大王庄乡陈庄时,徐某某发现路边陈某某预制板厂没有院墙,屋门口有很多斗鸡,就叫李某某和他共同去偷。晚上李某某骑着摩托车带着徐某某到陈庄,李某某在路上等着,徐某某过去偷了11只斗鸡,装进袋子带走,给徐某某两只,其余的放在李某某家杀吃了。 8、2013年10月11号左右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和徐某某、刘某某共谋去偷东王营乡西王营村王某某(曾用名王胜)家的斗鸡。当晚,被告人徐某某翻进王某某家的院墙,从鸡罩子里及窗户上偷走三只斗鸡,通过骑在墙头的李某某递给院墙外的刘某某,三人每人抱一只回到李某某家。过几天,李某某销赃,得赃款290元钱,请徐某某、刘某某吃饭花五、六十元钱,其余的自己留用。 9、2013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对徐某某说东王营乡李营村西边贾鲁河里采砂用的有电缆线,叫徐某某和他一起去偷。中午,二人带着刀、打火机等工具到河边将薛某某采砂用的电缆线砍下约300米,截成节后,为了运走,李某某回家开三轮摩托车,被李某某的哥哥、父亲赶到制止,没有把电缆线运走。 10、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12点,徐某某知道东王营乡徐寨行政村徐某庚家没住人,中午就翻墙进入徐某庚家,在厨房里偷走两根煤锥、一个铁锅、两个铝锅。 11、2013年10月初的一天夜里,徐某某、李某某在大王庄乡刘老家村北刘某甲桃园里偷走一只斗鸡放在李某某家,后来死了。 12、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徐某某和李某某骑着摩托车从县城南边新女娲像正东进入迟营乡茅岗村里,在村里路边偷走三只柴鸡,放在徐某某家杀吃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7、8月份的一天,徐某乙(另案处理)喊着被告人李某某,二人又找到被告人徐某某,三人共谋去偷东王营乡李营村西边贾鲁河里薛某某(又名薛某甲)采砂船上的电机。当天晚上9点半左右,三人用徐某乙带的三个扳手在薛某某采砂船上卸掉两个电机,用徐某乙的电动车拉到徐某乙家。后徐某乙、李某某将两个电机卖给一个流动收废品的,得赃款300元。经鉴定,该两台电机价值1722元。 2、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徐某某趁陈某某(另案处理)到其家找其哥徐某丙(另案处理)玩时,叫陈某某、徐某丙一块儿去偷东王营乡黄营村西边贾鲁河里夏某某采砂船上的电机。晚上陈某某骑着摩托车带着徐某丙,徐某某拉着架子车,三人将夏某某两条采砂船上五个电机中的四个电机卸掉,拉到徐某某家。第二天,三人在西华县城新汽车站北边路西栾某某废品收购站销赃,得赃款1360元。经鉴定,该四台电机价值2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