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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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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3)西少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07月15日出生,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2013)西少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07月15日出生,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2月1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哄被害人张某某(4岁,系被告人王某某之子)睡觉,因张某某一直在哭闹,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照被害人张某某屁股上打了几下后,将张某某推倒在地上,后自己睡觉了。后张某某死亡。经鉴定,张某某死于“机体长时间处于较低温度的环境下,致机体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微弱的情况下,胃内的白色糜状物误吸入呼吸道,致呼吸道完全堵塞,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辩解,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异议。那天我们在我婆姨家回来他跑出去玩,我累了就睡了,他什么时间睡的我不知道,早起我醒来发现我儿子就没气了。我没有看好他是我的失职,对于孩子的死我有过错,我有罪。我没有精神病。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3年2月1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床上哄被害人张某某(4岁,系被告人王某某之子)睡觉,因张某某一直在哭闹,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照被害人张某某屁股上打了几下,并将张某某推倒在地上,后自己睡觉了。王某某醒来后发现张某某在地上浑身冰凉已死亡。经鉴定,张某某死于“机体长时间处于较低温度的环境下,致机体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微弱的情况下,胃内的白色糜状物误吸入呼吸道,致呼吸道完全堵塞,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3年2月16日晚上,我和儿子张某某在家里睡觉,我们是头朝东睡的,当时张某某在床里侧,也就是我的南边躺的。睡着睡着也不知道是几点了,张某某哭了,我醒了之后就哄他,他还一直哭,我就照张某某的屁股上打了五拳,并把张某某从床里侧翻到床外侧,张某某哭的更厉害了,我一生气就把张某某推到地上了,我就睡觉了,也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我醒了,看见张某某还在地上,我就下床摸了摸张某某,张某某身上凉的很,我赶紧把张某某抱到床上暖暖,一直没有暖过来。等到天亮,张某某的爷爷张某甲到了我家,发现张某某死了,就问我怎么回事,我告诉他了,后来张某甲就报警了。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今天早上6点多我起床做饭,我看到王某某在大门里面站着,王某某看见我过来也没有喊我“爸”说:“恁孙子的身体咋凉了?”我一听感觉事不对问她:“俺孙子哩?”王某某就往她家里面跑,我跟着王某某进了南屋卧室,看到床上的被子鼓囊囊的,我掀开被子后看见俺孙子张小雨光着身子在床上躺着,我往他身上摸摸,身上都凉了。然后我问王某某:“你打小雨没有?”王某某说:“我打了,昨天晚上我在床上用个“单子”把小雨弄到地上,小雨摔到地板上了,然后我睡觉了,睡到半夜我醒了,我在床上找不到小雨了,然后我看见小雨在地上,我把他抱上床搂着他暖暖”。我当时掏出来电话给宋某某打电话说:“俺孙子身上凉了,咋弄?”宋某某过来后摸摸张某某说“小雨不中了,喊医生吧。”然后我让俺四岁多的孙女去喊俺村的医生宋某甲,宋某甲过来后说小雨不中了,我一听就打电话报警了。王某某有精神病,她这两天犯病。她犯病时也不骂人也不打人,就是喜欢拉着张小雨乱跑,有时在街上转,有时在河堤转。不犯病时很正常,对孩子非常好,不让别人摸,连我都不让摸。我认为是王某某这次是把她孩子弄到地上冰死了。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我们是2007年经人介绍后不久结婚,2008年生一子叫张某某,后发现她无论白天或晚上瞎胡跑,我感觉她精神不正常,我带她到扶沟县大李庄精神病医院看过,那的医生给我说她是间歇性精神病,之后她每次发病我就带她去大李庄医院看看。

事发两三天王某某犯病了,因为她给我打电话,我听着她前言不照后语,就感觉她又犯病了。我是2013年2月17日上午8点多知道的,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张某某浑身凉了,我安排王某某赶紧送张某某去医院。刚挂电话有两三分钟,我父亲给我打电话说小孩浑身凉了,不行了。

没什么想法,我老婆也有精神病,我也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了,也不要求对张某某的尸体进行解剖了。

4、证人宋某乙的证言:

王某某犯病的时候说话很少,说话不着路,不过也不骂人也不打人,我感觉她也不是那种纯粹的精神病,只是精神偶尔有点不正常。

5、证人宋某丙的证言:

今天早上8点左右,我进屋以后见小孩没有穿衣服在床上躺着,王某某在地上跪着,我进去看看小孩已经冰凉了……。我问王某某小孩晚上哭闹没有,她说哭了,她打他一巴掌就不哭了。我知道王某某有精神病,就没多问。我告诉她小孩已经死亡,我就回家了。

6、证人宋某丁的证言:

宋某丁证明到王某某家看到王某某趴在床上,张某某光着身子躺在床上,身上冰凉,已没有心跳。

7、证人张某丙、宋某戊、王某某、郭某某、郭某甲、王某甲、刘某甲、朱某甲的证言,西华县看守所、红花镇上郭桥村委会、艾岗乡纸房村委会证明。以上证人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平时精神异常。

8、王某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9、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

10、许昌市精神病医院病史记录

王某某因前夫提出离婚之事精神受到刺激,于2000年2月26日在许昌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病16天,医生诊断为:兴奋状态,反应性精神病。

11、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鉴定意见书

2013年4月24日驻市精院(2013)精鉴字第29号鉴定意见,王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激相关障碍。

12、西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2013年3月1日,死者张某某经尸体检验,机体长时间处于较低湿度环境下,致机体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微弱情况下,胃内白色糜状物误吸入呼吸道,致呼吸道完全堵塞,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罪名及事实,应当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海军

审 判 员  李沐华

人民陪审员  吴永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和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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