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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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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生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西少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西华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

(2014)西少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西华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甲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要求被告人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思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凌,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王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就民事部分已经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7月3日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华县奉母镇奉母街“万家乐”服饰门前与刘某某产生口角,双方走到奉母街“白云阁”饭店门前发生撕扯。后被害人王某甲对双方进行劝架时,被告人王某某把被害人王某甲打伤。经鉴定王某甲本次损伤为轻伤。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称,我没有和刘某某发生冲突,我没有打刘某某。王某甲不是过去劝架的,他过去就是打架的,王某甲打我一下,我还他一下,我打他胸口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的弟弟王某乙因为刘某某的电动三轮车把王某乙的轿车刮了一下,与刘某某产生口角,双方走到奉母街“白云阁”饭店门前发生撕扯。后刘某某的亲家王某甲对双方进行劝架,在劝架时,双方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往被害人王某甲胸前打了一拳,把王某甲的第4、5节肋骨打断。经鉴定王某甲本次损伤为轻伤。

针对上述事实,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3年11月17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弟弟王某乙,我们两个开了一辆轿车从街上过,走到老水泥路附近的时候,前面有个老头骑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从我们前面走,拐我们车的左前面,车上拉了一道印,然后我弟弟就开开玻璃,什么话也没有说,那个老头就过来说我们碰住他了,就过去打我弟弟王某乙,用手扇王某乙,我弟弟王某乙躲了一下,虽然扇住了,但是不是很厉害。然后那个老头就往前走了,我们把车停到路边,也步行去找那个老头,我弟弟当时比较生气,把那个老头的电动三轮车布棚拉掉了,当时,王某甲看到了,就过去拉我打了我一拳,打我胸口上了,然后我也打他胸口一下,王某丙也过来了,他也开始打我,打我脸上、头上,现在我左眼下边、嘴角都有血痕。我弟弟当时也被他们拉住打了,然后我们就被人拉开了。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2013年11月17日13时多,我到街上买东西,转了一圈回来时发现王某某、王某乙在白云阁饭店门口围住我亲家刘某某在那儿打,刘某某趴在地上,王某某、王某乙也不知道是谁把刘某某的车掀翻了,另外一个人卡住刘某某的脖子,我赶紧过去拉,那个卡住刘某某的孩子说我动手了,对着我胸口打了我一拳,我赶紧到白云阁饭店里喊我兄弟王某丙说有人打起我来了,让他赶紧出来打,王某丙出来之后就和王某乙、王某某打到一块了。至于怎么打的我也说不上来。王某丙跑到白云阁里面,他两追到饭店院子里打,这时王某丙的儿子王辉也从屋里出来了,他们四个打到一起了,怎么打的我也说不上来,后来几个爷们过来劝开了。我孩子王某丁也过来了,在那里互骂了一阵子。后来你们就过来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2013年11月17日下午三点左右,我骑着电动三轮车到奉母一中送我孙子上学,我是在奉母街上从西往东走的,走到奉母街上万家乐服饰门口时,被对面过来的一辆白色轿车的前左轮撞住我的电动车的前轮子了,我说:“你挪挪。”这时从车上下来两个年轻人二话不说就要打我,当时没有打住我,然后我推着电动车往前走,走到白云阁门口时被那两个年轻人追上,他们两个追上我就打我,我的左耳后被扇了三耳光,胸口被打了一拳,我被打的一头栽地上了。这时我亲家王某甲过来劝架了,接着那俩个年轻人又开始打我亲家,我赶紧骑着我的电动三轮车到我亲家家里喊我亲家的人去了。打我的人我不认识,只知道是奉母村的,他们俩是怎么打我亲家王某甲的我没有看清,有个我村的秦志友在那劝架,其他的我都不认识,我的左耳后面被扇了三耳光,胸口被打了一拳,他们俩是谁打的我记不清了,他们俩打我时没有用工具,都是用拳头或者用拳头打,他们俩脸上的伤是怎么回事我不知道。他们俩打我时我没有还手。我不知道开车的司机喝酒没有。

2)证人王某丁证言:(2013年11月17日)

王某乙、王某某是弟兄俩,王某甲是我父亲,王某丙是我叔,他和我父亲是亲弟兄俩,刘某某是我亲戚,今天来我家走亲戚的,今天发生纠纷就是我、我父亲、我叔、刘某某与王某某、王某乙发生的。2013年11月17日下午14时多,我在家喝茶,我们村的爷们我也不知道是谁(平时我不经常在家,所以叫不上名字),他到我家喊我说我父亲王某甲在街上被人打一顿,我一听就跑出去了。我到白云阁饭店门前时,我见王某某、王某乙站在白云阁饭店门前和我父亲王某甲吵架,我也站在那和他俩吵了一阵子,然后你们就过去了。我听说王某某、王某乙和刘某某因为刘某某骑着三轮车和王某乙开着的车发生摩擦了,王某某和王某乙把刘某某的三轮车掀翻了。然后把刘某某打了一顿,打时我不在场,怎么打的我也不知道。后来我父亲看见了过去劝架,他俩又把我父亲打了一顿。我三叔王某丙(白云阁的老板)听见吵闹声就出去了,也过去劝架,他们又把我三叔也打了一顿,后来爷们过去劝开了。打架的有王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我父亲和我叔是劝架的,其他没有人参与了。当时王某某、王某乙脸上有抓伤,我父亲和刘某某头疼和肚子疼。我要求王某某赔偿我父亲王某甲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陪护费、后期治疗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等共计10万元。

2013年11月17日下午2点左右,我父亲在劝架的时候被王某某打伤了。接着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后,我与我父亲王某甲去派出所了。派出所民警对我们双方做工作,同时联系公安医院的车过来,大约持续到晚上7点左右,公安医院的车来了,后经村里爷们劝说,双方同意让公安医院的车走了,对方答应给我父亲王某甲还有刘某某到医院做检查。公安医院的车走后,我们双方继续在派出所商量给我父亲王某甲还有刘某某看病的事情。大约晚上10点左右,我和我父亲王某甲、刘某某、王某戊、王某庚(王某某的六叔)、王某庚的妻子一起到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看病。到医院后,对方说没有带钱,然后我们就回到奉母,回到奉母时是大约晚上12点左右。回到奉母后我们让王某庚和他妻子陪我们到西华县创伤医院,王某庚和他妻子不愿意去。然后我们与王某戊、王某甲、刘某某一起到西华县创伤医院,大约是2014年11月18日凌晨1点30左右住进了西华县创伤医院。

3)证人王某乙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