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运力,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伟、叶献玲,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运力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运力及其辩护人袁伟、叶献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3月26日周口市财政局、周口市水务局以周财预农(2012)2号文件确定分配给颍河逍遥段维修养护工程中央补助经费20万元。被告人金运力没有按照西华县水务局西水字(2012)23号文件及《西华县国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经费项目(颍河堤防)实施方案》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借用西华县众诚建筑有限公司资质,擅自决定自己找工人施工,并私自决定削减实施方案的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评审时弄虚作假,在明知一些工程项目被削减后仍制作虚假的竣工结算、项目验收单、工程移交表等材料,骗取国家资金43860元,不上交,不入账,非法占为己有。 二、2014年5月份,被告人金运力收取金XX地亩款25000元后,不交财务、不入账,非法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金运力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金运力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收金XX地亩款2.5万元辩称是挪用行为。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被告人金运力贪污工程款数额应认定为43860元,在实施贪污的情节上具有特殊性,应当从轻处罚;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金运力贪污2.5万元地亩款的指控,因收取的地亩款是2015年的地亩款,属预收行为,该款不具有公款的性质且被告人金运力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故意,故该指控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3月26日周口市财政局、周口市水务局以周财预农(2012)2号文件确定分配给颍河逍遥段维修养护工程中央补助经费20万元,被告人金运力没有按照西华县水务局以西水字(2012)23号文件及《西华县国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经费项目(颍河堤防)实施方案》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借用西华县众诚建筑有限公司资质,擅自决定自己找工人施工,并私自决定削减实施方案的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评审时弄虚作假,在明知一些工程项目被削减后仍制作虚假的竣工结算、项目验收单、工程移交表等材料,骗取国家资金43860元,不上交,不入账,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运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XX、侯XX、董XX、郑XX、房XX、曹XX、李XX、牛XX、张XX、马XX、白XX、刘XX、张XX、周XX、刘XX、李XX、水X、蔡XX、武X、侯XX、李XX、邵XX、宋XX、金X、金XX、金XX、金XX、金XX、王XX、李XX、宋XX、马XX等人证言,西华县财政局专户专项资金拨款申请通知单,河道堤防养护合同书、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工程质量评定表、施工日志、施工总结、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决算表,建设银行单据,建筑业统一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4年5月份,被告人金运力收取金XX交来的地亩款25000元后,不交财务、不入账,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金运力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颍河逍遥管理段辖区内所管理的河道两旁的坡地、废地、滩地承包给辖区内分段的护堤主任,护堤主任上交的承包款叫地亩款,负责收地亩款的是主管会计董XX和现金会计侯XX俩个人。金老虎是西华县颍河逍遥管理段洪山庙段的护堤主任,于2014年春节前后去世,由金XX接替了金老虎的洪山庙段护堤主任,其没有收金XX的地亩款,其看到侯XX给金XX开具的收25000元地亩款的票据后,才知道侯XX收过金XX25000元地亩款。 被告人金运力庭审中供认收到金XX25000元地亩款了,办公事用了,其打算交到单位的。 2、证人侯XX证言证实颍河逍遥管理段辖区内有17个护堤主任。在2014年春节前后,洪山庙段的护堤主任金老虎去世后,段长金运力让洪山庙村的金XX接替金老虎,金XX是现任段长金运力的一个近门的侄子,是金运力直接安排他担任护堤主任的,没有经过管理段的领导班子研究和试用三个月。征收方式是今年的秋季到下一年的秋季为一个年度,在年度前几个月开始征收,但是不到时间,有些护堤主任不愿意交地亩款,就用借款的方式进行征收。2014年秋至2015年秋这一年度的地亩款已经征收完毕,但是董XX处应该是收到16个护堤主任交上来地亩款。洪山庙的护堤主任金XX交上来的25000元地亩款没有交给董XX入账。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在金运力经营的金豪宾馆门口和金XX一起来到金运力家三楼后,金XX把25000元现金放到金运力家的餐桌上,金运力就安排其给金XX开收据,其就给金XX开了一张收金XX地亩款25000元的收据给了金XX,金运力就把钱装进他自己的一个黑色小皮包内放进他家里边的房间了。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下午,金运力在他家安排其以借金XX钱的名义给金XX打了两张借条,一张三万元,一张两万元,共计五万元,实际没有借。其就用从笔记本上撕下的纸给金XX打了两张借款条,金运力还安排其和金XX,如果上面来人查账,就说是在金XX处借了五万元现金,后来金运力又安排其两个人,金XX交的2014年秋至2015年秋这一年度的25000元地亩款,别人要是问起来,就说金XX没有交,要说一致。因此其知道25000元钱金运力没有交给董XX。 证人金XX证言证实2014年2月前任护堤主任金老虎去世后,其找到金运力请求担任护堤主任的,其于2014年5月中旬担任护堤主任,2014年5月上旬金运力打电话让其交25000元地亩款,当时金运力说护堤主任干成干不成先交地亩款,其去金运力的金豪宾馆去交地亩款,在宾馆门口遇到侯XX,其把25000元现金放到金运力家进门右拐的餐桌上,当时金运力安排侯XX给其开收据,随后侯XX就给其开具了一张收金XX地亩款25000元的收据,因为收据上的日期是2015年8月16日,金运力解释说这个票就是个手续,证明2015年的地亩款已经交过了,金运力把钱装进一个黑色小皮包内拿进他里边的房间后就出来了,随后其也走了。 4、证人董XX证言证实颍河逍遥管理段辖区内有17个护堤主任,2014年春节前后洪山庙段的护堤主任金老虎死后,是16个护堤主任,但是在2014年6月份,其参加段班子会议时,看到全段的护堤主任也在场,并有一个新人,其不认识,后来听说是金老虎死后接替他的新护堤主任,这样护堤主任还是17人。地亩款属于公款,征收方式是今年的秋季到下一年的秋季为一个年度,在年度前几个月开始征收,但是不到时间,有些护堤主任不愿意交地亩款,就用借款的方式进行征收。2014年秋至2015年秋这一年度的地亩款已经征收完毕,除洪山庙段金老虎死了没交钱外,其他的16个护堤主任都交上来了,并且已全部入账,新的护堤主任和其他人都没向其交过地亩款。 5、收条:收金XX地亩款25000元。 本案另有综合证据如下: 1、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西华县逍遥颍河管理段收支账目。 2、被告人金运力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金运力的个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金运力于2012年至今任西华县水务局颖河逍遥管理段段长。 上述证据亦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