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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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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霍愉快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愉快,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5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留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

(2014)西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愉快,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5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留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愉快抢劫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愉快及其辩护人王留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3日凌晨1时多,被告人霍愉快乘坐刘XX驾驶载客的电动三轮车至中原手机大卖场对面朝北的胡同里约50米处,霍愉快持手枪式打火机抵住刘XX的头部,向其索要40元钱,并威胁不拿钱就要其性命,刘XX便拿出23块钱给霍愉快,霍愉快将刘XX的电动三轮车钥匙要走后逃窜。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霍愉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霍愉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霍愉快患有精神抑郁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积极退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没有犯罪前科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凌晨1时多,被告人霍愉快乘坐刘XX驾驶载客的电动三轮车至中原手机大卖场对面朝北的胡同里约50米处,霍愉快持手枪式打火机抵住刘XX的头部,向其索要40元钱,并威胁不拿钱就要其性命,刘XX便拿出23块钱给霍愉快,霍愉快将刘XX的电动三轮车钥匙要走后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霍愉快已将赃款退出,被害人刘XX请求对被告人霍愉快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愉快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陈述,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随卷移交物品清单,手枪式打火机照片,谅解书,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被告人霍愉快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明两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愉快以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霍愉快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霍愉快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被告人霍愉快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霍愉快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愉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