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少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电白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代理检察员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孙义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帮助其上线,在西华县建设银行,从涉嫌诈骗的银行卡内取钱时被抓获,被抓获时随身携带涉嫌诈骗所用的601张银行卡(户主128人)、52张身份证,现金102300元。黄某某无法说出信用卡的合法来源。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是黄某某辩称其不知道这些银行卡里面的钱的来历。 辩护人孙义淇的辩护意见是:一、黄某某的行为构不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是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或者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或者是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管理制度。……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是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破坏。“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是指在使用卡进行消费活动的法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和收单行之间的关系中,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一部分的行为之一“。本案中,黄某某是受其上线(实际实施诈骗行为人)的指使,把其上线诈骗的犯罪所得款项取出并再存到其上线认为安全的账户上,黄某某从中收取5%的好处费的行为。很明显,黄某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不是国家对信用卡管理制度,其行为更没有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破坏。因此,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故黄某某构不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二、黄某某应受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刑罚》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将妨害和干扰司法机关及其追查、打击犯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为故意。本案中,黄某某明知是帮助别人洗钱,为了获得帮诈骗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赃款5%的好处费,而故意对该犯罪所得赃款取出,数额为102300元。黄某某的行为明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精神,法庭应当依法判处其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以显法律的严肃性。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西华县建设银行取钱时,在取大额存款时拒绝出示身份证,西华县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认为其行迹可疑,于是报警,警察当场把黄某某抓获,并从黄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里查获601张银行卡、52张身份证和1023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601张银行卡中有16张卡为诈骗所用,涉嫌诈骗案件20起,涉嫌诈骗金额合计358990元。 上述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我和阿乐是同乡,都是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的,他是哪个村的我不知道。我通过阿乐认识的小张。今年过完年,农历初八的时候,我在我们麻岗镇上吃饭,碰见了阿乐。我就问他最近有没有活干,阿乐就对我说:“有个洗钱的活干不干?”我就问他洗什么钱。阿乐说:“就是别人给你几张银行卡,你只要把卡里面的钱取出来就行了。你取一万块钱能分给你500块钱的好处。”我一听觉得还不错,就同意了。然后阿乐就把小张的电话给了我,让我给他联系。当时我就给小张打了电话,我说阿乐让我给你联系干洗钱的活。小张说可以。他会给我几张银行卡,让我把这些银行卡里面的钱取出来,然后他用手机短信发一个银行账号给我,让我把每天取出来的钱存进这个银行账号里面。说完这些就挂了电话。在正月十四号的时候,我和我老婆来西华看我岳父岳母,正月二十号的时候,小张突然给我打电话,说他给我快递了二十多套银行卡,让我把这些银行卡面的钱取出来,打到他指定的银行账户里,并且给我说了这些银行卡的密码和一个银行账号。然后我就在当天收到了快递给我的二十多套银行卡,我把银行卡里钱取出来后,就打到了他说的那个银行账号了。然后,到目前为止,小张一共给我寄了五、六次银行卡,每次数目不定,多的有十多套,少的也有五、六套,我把从这些银行卡里取出来的钱,都打到小张给我账号里面。小张给我的银行卡都在我随身携带的挎包了。我不知道阿乐说的“洗钱的活”属于什么行为。一套银行卡就是工行、农行、建行、邮政、信用社五张银行卡。我从第一次开始,总共从小张邮寄给我的银行卡里面取了二、三十万块钱。我不知道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也不知道小张从哪儿弄的银行卡,小张用这些银行卡干什么,我还不清楚。我和小张都是电话联系的,我联系不上他,他每次都是用不同的号码打给我的。 我在古白山的银行卡内取了四万九千元,我不认识古白山,银行卡是一个叫小张的给我邮寄过来的。 取来的钱汇入的银行帐号我记不清,小张每次会把帐号通过短信给我发过来,他让我汇钱后把短信都删除,不过我记得这些帐号都是邮政银行的帐号。我昨天汇了有一万两千多块钱。 除了西华我没有在其他地方取过钱。今天随身携带的现金全部都是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银行取的,我在工行取了一万元人民币左右,在建行取了四万九千元人民币,在邮政银行取了一千元人民币。 2008年在我和我老婆刚结婚的时候来过一次西华县,去年的十月份也来过一次,然后就是今年过年正月二十号的时候来西华,就一直待到现在。 我身上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是我给别人取钱用的。银行卡是我的老板给我的,身份证是我朋友林某某带过来的。你们从我身上搜出来的两本银行卡包,其中有一本是我的,另外一本是林某某的。我的老板外号叫“老表”,林某某也是给别人取钱的,林某某的老板外号叫“小张”。 |